【梵自按曰】日前,匆匆赴杭州参加了一个称之为“转型期法治”的全国学术研讨会(12月13日),自谓是“穿着休闲的服装,带着认真的态度”。会上见到了不少学友,包括法学界的一些高人。因为是主办方提供各种费用的,所以免不了发言,但老实说,也只是点到为止的那种。毕竟有些事“不能说太细”。
会后的杭州,依然濛濛细雨。我多滞留了两天,见了那边的学生和一些朋友,还感受到了款款的亲情。离开时,指纹里还荡漾着杭城的风韵。
【在第一单元评议时的发言】
我们已经在许多媒体上读过季卫东教授有关司法改革第三波的言论,这是他力图为目前司法面临的困境指明一条道路,我也非常同意他观点;司法改革是具有政治性的,司法改革所面临的危机跟政治有着密切的关系。有鉴于此,卫东教授提出了司法改革的第三波构想,并且指出了今后司法改革应走限制司法裁量权的方向,我个人感觉这是力图从某种“去政治化”的通道来寻求司法危机化解的出路,确实是有启发意义的。当然,司法改革“三波论”的提法应该如何来理解,则是一个问题。根据卫东教授的说法,改革的第一波是50年代以“马锡武审判方式”为主导的司法改革,但也许有人会认为这并不是一个司法“改革”,而恰恰是一种废止国民党六法之后的司法“革命”;不过他所说的第二波的司法改革,即肖扬主导的司法改革,我倒觉得可能是一个真正的司法改革,但这应该是司法改革的初发,而所说的第三波,即我们所应该呼吁以限制裁量权为取向的司法改革,则正是这种司法改革的进展,也是司法原理本身的题中应有之意。但在把握这样的司法改革之时,也要注意:在当前复杂的政治语境之下,力图“去政治化”的司法改革是否可能,司法改革应该如何面对政治冲击波以及越来越严峻的、蓄势待发的社会问题的冲击波。这些,恰恰是解决当下司法困境的关键。
孙笑侠教授的发言,我也有许多共鸣,我个人也认同,在中国,就像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那样,法治的发展也有可能是一部分先发地区获得先行法治化的状态。但这注定是一个聚讼纷纭的观点,不完全可以作为一个已然实现的现象加以论证,也不能止于零碎化的阐释,而应在论证过程把握三个关键问题,即“先发地区先行法治化”的内涵、构造及正当性。
严存生教授的报告是一个直面问题的报告,话题非常严肃。诚然,在中国政治转型的进程当中,政党政治的问题,是法律人也无法回避的问题。严老师主要谈到的两个要点,的确具有启发意义,一是政党如何成为守法的主体,二是政党的民主化,即当下所谓的“党内民主”。但在探讨这个问题之时,我们也要认识到,政党政治的发展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历史过程,而如何认识中国政党的特点,则是我们首先的要做的一个重要课题,只有这样,才能将政党政治的研究,纳入政党法治化的理论框架。
以上只是我个人粗浅的看法。谢谢大家。
【在第四单元主持时的总结】
由于时间关系,第四单元就到此结束。在主持过程中,我作为时间的看守,痛切地感受到了某种焦虑,这种焦虑其实也反映了我们这个时代的焦虑。所幸的是,各位主题报告人、评议人以及自由发言人的发言都非常精彩,都富有启发意义。至少我们可以这样总结:许多问题都还没有解决,但我们收获了许多问题!(笑)